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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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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會議日期

102/11/22~103/12/30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收文編號:1020007486

議案編號:10211130703001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印發

院總第870 號委員提案第15336 號之1

案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13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22300659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21106日台立議字第102070499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第8屆第4會期第7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2116日召開第4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召集委員陳淑慧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教育部部長蔣偉寧(政務次長陳德華代)應邀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列述於下:

一、委員陳淑慧提案說明:

鑑於全球化導致國際競爭益趨激烈,各國紛紛採取大學院校整併的方式,提昇高等教育經營效益;我國高等教育規模過大,粗在學率高達84.43%2012年),遠超過OECD國家平均水準,而隨著少子化趨勢與國家財政緊縮,我國高等教育將面臨更嚴厲挑戰,部分學校招生不足除影響教學品質外,更將衍生淘空、倒閉等亂象,影響師生權益與高教發展;因此,為推動大學整併,以提高經營績效。爰提出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說明:

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5條、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大學評鑑結果得作為政府命大學停辦之參考,以及私立大學經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令其合併。本部基於下列理由,建議不宜修正:

()有關第5條修正草案部分:

1.大學評鑑係以確保大學教學品質及提升競爭力為目的,爰大學法第5條第1項明定大學應定期進行自我評鑑,同條第2項明定為促進大學發展,本部應定期辦理大學評鑑,爰無論大學自我評鑑或本部委託辦理之外部評鑑,均係以學校為主體,以利學校各自發展不同之特色。有鑑於大學評鑑之宗旨在於持續改善學校辦學品質,本部將不再過度強調評鑑結果之懲罰功能,故不宜作為大學停辦之參考。

2.有關我國人口結構改變所帶來之少子女化衝擊,及可能衍生之學校經營運作問題,本部業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研訂「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當學校辦學不善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時,本部將主動介入輔導加強監督,透過籌組專案輔導小組方式,到校提供具體協助。

3.有關第5條修正草案,經查102523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一曾作成決議:草案第5條第1項維持現行條文;第2項綜合各提案修正為:「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之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建議本案仍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

()有關第7條修正草案部分:

1.我國憲法保障私人興學自由,其成績優良者可依法律獲得國家之獎勵或補助,並明定私立學校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憲法第11條、第162條、第167條參照),另教育基本法第7條亦明定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顯見國家對私人興學自由之充分保障。私人興學之自由及權利雖非不得依法予以限制,惟其除應有正當理由、符合比例原則外,介入之界線亦應審慎。

2.查私立學校法第70條明定私立學校停辦要件,必須基於「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或「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且其停辦程序亦經由學校法人發動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如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亦即,為落實憲法對於私人興學之保障,不宜僅依單一評鑑結果,即予以停辦。

3.又就私立學校合併一節,按私立學校為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合併其前提須先進行法人合併,此即涉及私人「財產權」。為落實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併同前揭憲法對於私人興學之保障,亦不宜僅因評鑑未通過,無其他要件,即強制私立學校進行合併。

4.綜上所述,私立學校法第55條及第70條已明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相關法規之處理方式。且本部已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明定本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並進行專案輔導之標準及處理程序。本修正草案有關私立大學經評鑑未通過是否應合併或停辦乙節,建議仍回歸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辦理。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基於尊重大學自主精神及發揮大學評鑑功能之考量,經審慎研議後,決議:草案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外;草案第五條,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二項修正為「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及停辦、轉型或合併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之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通過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委員陳淑慧等提案

現行法

 

(修正通過)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及停辦、轉型或合併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之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或停辦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大學經本法第五條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依據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令其合併,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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