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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
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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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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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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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
審查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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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日期 |
101/3/16~101/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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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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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總第1559號 |
委員 |
提案第 |
12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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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潘維剛、吳育仁、蔡錦隆、丁守中等31人,有鑑於人權觀念普及,無論學生、教師或校園內行政人員等對於校園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霸凌案件警覺性提高,且舉報案件數有增無減。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案件,對於受害者傷害甚深,且在偵查期間需不斷重複表述過程,更可能造成受害者身心嚴重傷害,校園教師若願意協助出面舉證將有助於偵辦與結案、懲處加害者,協助減輕受害者身心折磨。然現行規定,若教師以教職員身分者出庭作證之差假僅能以行政命令規範,然為突顯教師出席作證公益性,除協助受害者減輕傷痛,更能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發生。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除了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外,新增「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蔣乃辛 潘維剛 吳育仁 蔡錦隆 丁守中
連署人:賴士葆 廖正井 廖國棟 黃昭順 蘇清泉 王育敏 徐耀昌 徐少萍 羅淑蕾 陳鎮湘 段宜康 孔文吉 詹凱臣 李桐豪 邱文彥 李俊俋 馬文君 李昆澤 王廷升 蔡其昌 王惠美 陳雪生 林國正 呂玉玲 翁重鈞 鄭汝芬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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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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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
增列以現行教師身分者,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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