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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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文書  文件下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101/3/16~101/12/18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印發

 

院總第1559

委員

提案第

12995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潘維剛、吳育仁、蔡錦隆、丁守中等31人,有鑑於人權觀念普及,無論學生、教師或校園內行政人員等對於校園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霸凌案件警覺性提高,且舉報案件數有增無減。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案件,對於受害者傷害甚深,且在偵查期間需不斷重複表述過程,更可能造成受害者身心嚴重傷害,校園教師若願意協助出面舉證將有助於偵辦與結案、懲處加害者,協助減輕受害者身心折磨。然現行規定,若教師以教職員身分者出庭作證之差假僅能以行政命令規範,然為突顯教師出席作證公益性,除協助受害者減輕傷痛,更能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發生。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除了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外,新增「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蔣乃辛  潘維剛  吳育仁  蔡錦隆  丁守中  

連署人:賴士葆  廖正井  廖國棟  黃昭順  蘇清泉  王育敏  徐耀昌  徐少萍  羅淑蕾  陳鎮湘  段宜康  孔文吉  詹凱臣  李桐豪  邱文彥  李俊俋  馬文君  李昆澤  王廷升  蔡其昌  王惠美  陳雪生  林國正  呂玉玲  翁重鈞  鄭汝芬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增列以現行教師身分者,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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