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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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會議日期

100/4/29~100/5/3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印發

 

院總第1559

委員

提案第

10474

 

 

 

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朱鳳芝、丁守中、王廷升等19人,鑑於教師法中,有關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應包含的「地區教師組織代表」未有明確規範,致生疑義;為使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權利救濟管道更加健全,爰提出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包括「學校所在縣市之縣市教師會代表」;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依該法第二十六條對「教師組織」之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二、同法三十條,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部分,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會屬地方教師會會員,故其「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法應有地方教師會代表擔任委員。

三、惟經查,部分大專院校因教師法相關規範未臻明確,故並未聘請地方教師會派代表參加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使部分專上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並無教師組織代表參與,嚴重影響教師權益。

四、綜上所述,為使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權利救濟管道更加健全,爰提出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包括「學校所在縣市之縣市教師會代表」;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陳淑慧  朱鳳芝  丁守中  王廷升

連署人:蔣乃辛  林滄敏  吳清池  趙麗雲  鄭金玲  盧秀燕  劉盛良  侯彩鳳  張嘉郡  林明溱  徐少萍  蔡正元  紀國棟  蔣孝嚴  蔡錦隆

 

 

 


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為學校所在縣市之縣市教師會代表。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部分大專院校以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並未敘明專科以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包含之「該地區教師組織」為「地方教師會」(「即「縣市教師會」」),故未聘請地方教師會派代表參加該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致使部分專上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沒有符合本法的教師組織代表。故修正本條,明確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為「學校所在縣市之縣市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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