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議案名稱 |
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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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
三讀 |
會議日期 |
104/05/18~104/05/26 |
會議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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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編號:1040004491
議案編號:10405180703001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印發
院總第335號 |
委員 |
提案第 |
17538 |
號 |
之 |
1 |
案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443004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4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67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4年5月11日(星期一)召開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呂學樟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蔣乃辛等22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關係文書)
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去年修正後已增列「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之「雙胞胎領雙倍」條款,且雙胞胎花費確實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為替女性公教人員爭取應有之權益,本席等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參、銓敘部張哲琛部長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承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蔣委員乃辛等22人擬具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深感榮幸。以下謹提出口頭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鑑於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案業於去年5月16日,經大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並於同年月28日奉總統公布施行,爰蔣委員乃辛等22人為完善公保被保險人生育權益保障,並基於各職域社會保險間給付標準之一致性,擬配合修正公保法第36條,增訂「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之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以勞工保險在去年已修正通過增訂「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之規定,為完善公保被保險人生育權益保障,有必要配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爰將本案予以審查完竣。並將該草案第三十六條修正為:「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第一項)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第二項)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第三項)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呂學樟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蔣乃辛等22人提案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委員柯建銘等6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比例增給。 |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
有鑑於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同時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及補償經濟生活所需,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亦即女性公務員若生雙胞胎以上,可依比例領四個月投保薪資、三胞胎可領六個月投保薪資等。 審查會: 一、照委員柯建銘等6人提案通過。 二、委員柯建銘等6人修正動議: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因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第十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爰於第三項比照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標準,增訂被保險人雙生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之規定。 三、相關立法體例: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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