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 |
教育部 |
議案名稱 |
函,為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
相關附件 |
|
議案狀態 |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
會議日期 |
103/10/17-103/10/21 |
會議記錄 |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 |
收文編號:1030002516
議案編號:10304010710023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印發
院總第870號 |
政府 |
提案第 |
5038 |
號 |
之 |
7 |
案由:教育部函,為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教育部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一)字第1030031363C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7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30031363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奉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正本:立法院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部法制處、高等教育司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增進人民對大學辦學內容之瞭解、信賴及監督,落實人民知的權利,爰擬具本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明定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並明定大學公開之校務資訊應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並對外公告。 |
一、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為增進人民對大學辦學內容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爰修正第一項後段,明定各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二、為利於各大學針對校務資訊公開範圍有所遵循,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各大學公開之校務資訊應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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