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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教育部

議案名稱

函,為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相關附件

關係文書(pdf)  關係文書(doc)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會議日期

103/10/17-103/10/21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

 

                        收文編號:1030002516

                             議案編號:10304010710023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印發

 

院總第870

政府

提案第

5038

7

 

案由:教育部函,為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教育部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317

發文字號:臺教高()字第1030031363C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7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317日以臺教高()字第1030031363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奉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正本:立法院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部法制處、高等教育司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增進人民對大學辦學內容之瞭解、信賴及監督,落實人民知的權利,爰擬具本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明定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並明定大學公開之校務資訊應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並對外公告。

一、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為增進人民對大學辦學內容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爰修正第一項後段,明定各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二、為利於各大學針對校務資訊公開範圍有所遵循,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各大學公開之校務資訊應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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