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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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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文書  文件下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101/12/07~102/06/27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印發

 

院總第355

委員

提案第

14367

 

 

 

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楊曜等18人,鑑於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操作績效不彰,且相關運用資訊也不明,對廣大公教人員的生活保障、生存權益及社會安全影響至鉅。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為政府提供公教人員之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的基本經濟安全保障,相關準備金運用及投資,須揭露相關資訊、適度透明化;俾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操作的專業能力、強化監督效能,以符合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的原則,更確保準備金運作符合設置之目的。爰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係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保障公教人員之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的基本經濟安全,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全國公教人員之權益、生活保障。政府本應基於管理人之義務,將準備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

 

提案人:潘孟安  楊 曜  

連署人:吳秉叡  陳亭妃  蔡其昌  劉櫂豪  李昆澤  李俊俋  李應元  鄭麗君  尤美女  黃偉哲  蘇震清  邱議瑩  段宜康  姚文智  陳節如  趙天麟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本保險業務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險準備金應按月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第五條 本保險業務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一、新增第四項。

二、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係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保障公教人員之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的基本經濟安全,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全國公教人員之權益、生活保障。政府本應基於管理人之義務,將保險準備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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