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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
行政院 |
議案名稱 |
「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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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
審查完畢 |
會議日期 |
101/11/16~102/02/18 |
會議記錄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印發
院總第355號 |
委員 |
提案第 |
14228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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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林佳龍、邱志偉等18人,針對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年資超過30年以上的公教人員公保與健保費,在基於使用者付費、社會各族群公平享用國家資源的大原則;以及現今公務人員薪資收入已高於社會平均水準,有能力自付保費的情況下,實無需政府撥款補助。爰修法將年資30年以上公教人員公、健保由政府補助的不合時宜條文刪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管碧玲 林佳龍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李應元 許添財 趙天麟 田秋堇 吳秉叡 蔡煌瑯
李昆澤 魏明谷 段宜康 林岱樺 葉宜津 尤美女 鄭麗君 高金素梅
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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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一條 (刪除) |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
公務人員的薪資水準已高於社會平均值,基於社會公平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建議將此不合時宜條文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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