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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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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文書  文件下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101/11/23~102/02/18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印發

院總第355

委員

提案第

14283

 

 

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針對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有繳費滿三十年以上者,其參加公教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其個人應繳納之保險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政府每年編列預算為約四萬個投保年資已滿30年者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此規定缺乏正當性,迭遭詬病,為符公平原則,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何欣純 邱志偉 葉宜津 高志鵬 楊 曜 

              吳秉叡 陳明文 陳亭妃 李昆澤 田秋堇 邱議瑩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林岱樺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一、公教人員繳費滿30年可免繼續繳費,係民國47年原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原法訂定之際,尚未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故包括疾病等醫療保險也涵蓋在公教保險範圍內。全民健康保險已於民國84年開辦,本法並於民國88年刪除有關疾病保險等相關規定,但卻以信賴保護原則持續由政府為期繳納健保保費,迭遭批評,故刪除繳納本保險30年以上者,其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政府負擔。

二、迄1013月投保公保年資滿30年者約4萬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如以第一類至第三類平均保費計算102年度每人約需編列1684元,全年編列預算超過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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