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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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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101/11/09~102/02/18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印發

院總第355

委員

提案第

14200

 

 

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陳其邁、鄭麗君等18人,有鑑於健保之性質乃全民保險,惟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保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即免繳其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並由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實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價值體系相悖。為衡酌國家資源合理分配以及健保被保險人間之公平性,爰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全民健保係社會保險,凡我國國民均強制納保,為顧及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之能力及冀期全民健保之永續經營,基於社會連帶暨互助、危險分擔及公共利益之考量,被保險人為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應自付全額保險費外,其他情形之保險費由其投保單位負擔一定比例,其餘則由被保險人自付其本人及眷屬部分保險費,實不應特定區別達一定年資以上之被保險人可免除其應繳自付保費之例外規定。

二、相對於一般民眾需以全薪納保,且終生繳交保費的規定,年資滿30年之公教人員被保險人,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卻可免繳保費,並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去年更編列4億多元預算,全額補助38千多名年資滿30年的公務員保費,此除與上開全民健保基於社會連帶、互助、危險分擔及公共利益之考量而使其盡社會責任分擔義務之保險費收取原則不符,並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價值體系相悖。

三、為兼顧公教人員信賴利益之保護,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全民健保保險費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提案人:吳宜臻 陳其邁 鄭麗君  

連署人:尤美女 林淑芬 林正二 蕭美琴 吳秉叡 許添財 

    高志鵬 楊 曜 李俊俋 段宜康 蔡其昌 陳唐山

    姚文智 劉建國 李應元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但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前,已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一、有鑑於全民健保係社會保險,且為我國國民強制納入保險,為顧及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之能力及冀期全民健保之永續經營,保險費之收取,不該有被保險人之自付部分達一定年資即可免除之友為平等之例外規定。

二、相對於一般民眾需以全薪納保,且需終生繳交保費的規定,年資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依此規定卻可免繳保費,此與全民健保基於社會連帶、互助、危險分擔及公共利益之考量而使其盡社會責任分擔義務之保險費收取原則不符,並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價值體系相悖。

三、為兼顧公教人員信賴利益之保護,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全民健保保險費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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