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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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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文書  文件下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會議日期

103/5/23~103/5/27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印發

 

院總第1559

委員

提案第

16462

 

 

 

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4人,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該法目的在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並規定全國公私立幼托園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改制為幼兒園,以利管理規範;為配合該法有關幼兒園之規範,爰提出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10111日起施行,該法目的在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依該法之規定,全國公私立幼托園所除部分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得於1021231日前完成改制,以統一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之設置標準、師資規範與管理規範。

二、經查,現行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內容仍沿用「幼稚園」名稱,實有修正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爰提出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費鴻泰  王惠美  廖國棟  孔文吉  陳碧涵  盧嘉辰  楊玉欣  徐少萍  江啟臣  呂學樟  林滄敏  鄭汝芬  蔡錦隆  王廷升  吳育昇  蘇清泉  徐欣瑩  江惠貞  蔣乃辛  邱文彥  李貴敏  王育敏  詹凱臣  


 



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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