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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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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文書  文件下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99/11/5~100/12/5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印發

 

院總第1559

委員

提案第

9972

 

 

 

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3人,有鑑於目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護理教師,因應教育部95課綱「健康與護理」課程實施後,軍訓護理教師應依本法介聘為健康與護理課教師,然因介聘時程之限制,迄今仍有168員(私立高中職90員、大專70員)軍訓護理教師未能獲得介聘,然介派至私立高中職之軍訓護理教師和獲得介聘之公立學校健康與護理課程教師,同樣經教育部甄選、介派之作業流程辦理,惟因介聘時程之限制,以致目前未獲得介聘之私立學校軍訓護理教師,工作權益嚴重受損,有違當初甄選與立法目的。爰此,特擬具「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因制度變革而受損之軍訓護理教師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簡東明  王廷升  郭素春  陳秀卿  張嘉郡  朱鳳芝  江義雄  徐少萍  吳清池  鄭金玲  劉盛良  李復興  羅淑蕾  楊仁福  蔡正元  紀國棟  洪秀柱  鄭麗文  林德福  蔣孝嚴  盧秀燕  丁守中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遴派任用遷調實施要點』:軍訓護理教師之招考、任用、介派皆依據教育部63731日台(六三)軍字第20099號函示上該要點招考身心健康具護理專業學術之優秀女性儲備護理教師,依學校缺員需求介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護理教師,推展學校軍訓護理教學工作。經教育部介派至學校服務後,其薪給待遇於高中比照一般教師,於大專院校具講師以上證書者比照一般教師(未具講師以上證書者比照助教有關規定辦理),正式將護理教師正式納入軍訓人事體制。

二、『教師法』經立法院89年修正後已為軍訓護理教師為取得合法的地位及法源依據,惟95年施行95課程綱要,高中職軍訓課程發生變革,更改為健康護理與國防通識課程,為因應課程、師資人力需求及解決軍訓護理教師工作權益,特修訂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三、95年以前,軍訓護理教師約為657員,95年有326員介聘為健康與護理教師,95年迄今約為128員辦理退休、資遣,35員離職,目前仍以軍訓護理教師身份在職者為168員。但因教師法三十五條之一,介聘時間之限制,導致自九十五年修法至今,仍有近三成(168員,其中私立高中職90員、大專78員)軍訓護理教師未能介聘公立學校服務,造成同樣教育部招考之軍訓護理教師工作權益未能受到同等之公平保障。

四、所有軍訓護理教師均依已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資格,目前168員軍訓護理教師,皆在私立高中職學校或大專院校就職,薪資來源為軍訓處每年編列。然私立高中職軍訓護理教師,因課程變更為健康與護理,故無軍訓課可授(原授課為軍訓課中之護理課程),目前皆寄缺於私立學校,但實際卻商借至教育部、直轄市教育局或中部辦公室之軍訓聯絡處服務。造成薪資來源及辦理退休時,因寄缺學校隸屬私立學校,致產生身分認定之疑義。軍訓護理教師之介聘辦法係依年資介聘至各公立高中職擔任健康與護理教師,目前紛紛已屆退休年資,陸續辦理退休,公立高中職健康與護理教師已漸釋出缺額,但因介聘時程之限制,致無法讓現職軍訓護理教師介聘至公立學校。

五、刪除過度嚴苛之落日條款限制,在公平正義原則下,給予168員軍訓護理教師應有之教師工作權益保障。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案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刪除落日條款期間限制,期能保障軍訓護理教師工作之權益。

二、教育部招考、介派至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之資格,已於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明文界定。

三、因介聘期間之限制,導致自九十五年修法至今,仍有168位(私立高中職人、大專人)軍訓護理教師未能進入公立學校服務,造成同樣教育部招考之軍訓護理教師在工作權益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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