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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教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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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會議日期

101/12/28~102/11/11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印發

 

院總第1559

委員

提案第

14551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劉建國、尤美女、許智傑、邱志偉、楊曜、劉櫂豪等24人,鑑於我國因少子女化現象,造成不少國中小編制內之合格教師成為超額教師,為保障其工作權,爰提出「教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教育部明訂辦法予以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並排除教師法第十一條之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近年來隨著少子女化現象日趨嚴重,造成多數學校年年減班之現象。地方政府為因應此一情況,在縣市教育局處政策主導之下,學校通常保留一定比例的教師缺額,長期進用代理代課教師,透過代理代課方式控留實缺,以因應日後必須消化超額教師的空間,連帶造成不少國中小編制內之合格教師成為超額教師。

二、尤有甚者,各地方政府恣意提高法定控管員額,導致現階段國中小即可能因過度控管而產生超額教師或無缺可供超額教師介聘安置之情形。舉例來說,民國101年高雄市國小超額教師人數超過80人,然而實際控管後的缺額推估高達150個以上,但各校開出的缺額卻不及30個。如此不但造成代理代課教師比例及流動率攀升,而且影響正式教師權益,亦對學生之受教權產生影響,實有必要予以檢討。

三、針對此等問題,教育部已於民國1011月中旬籌組「研議國小師資供需專案小組」,自民國1012月起召開多次會議研商提升國小教師員額並修正相關規定,並且透過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簡稱「2688專案」)及課稅配套相關經費補助國小聘任正式教師員額。教育部更進一步於民國1015月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提升國小教師員額事宜會議」,並做成「一、有關101學年度國民小學超額教師應以員額編制每班至少1.55人計算。二、請地方政府設算101學年度國小教師員額,應以納入101學年度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員額後,至少平均達每班1.55人,相關經費由地方政府自本部補助增置員額或課稅配套相關專案經費支應」等決議。

四、然而,教育部僅透過補助方式保障班級編制員額,並未能完全針對國中小超額教師問題予以全盤處理,國中小仍舊可能因為課程調整、過度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產生超額教師,此等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國中小合格教師,除制定合宜之班級員額編制及合理控留教師員額外,應透過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來進一步解決問題並保障其工作權。

五、現行教師法第十五條僅要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義務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卻無較強制之規範。鑑於我國國中小超額教師問題日益嚴重,且當中隱含地方政府恣意提高控管法定員額等因素,宜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針對國中小因課程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合格超額教師,予以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以保障其工作權;並且基於行政保留原則,排除適用教師法第十一條有關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規定。

六、綜上所述,為有效解決我國國中小因課程調整、過度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產生超額教師問題,爰擬具「教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予以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並排除教師法第十一條有關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適用規定,以保障合格教師之工作權。

 

提案人:陳亭妃  劉建國  尤美女  許智傑  邱志偉  楊 曜  劉櫂豪  

連署人:林岱樺  鄭麗君  陳歐珀  陳節如  李俊俋  蔡煌瑯  薛 凌  吳秉叡  魏明谷  何欣純  李昆澤  陳明文  陳唐山  許添財  高志鵬  蕭美琴  邱議瑩  

 

 

 


教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者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內容。

二、為保障國中小基於課程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合格超額教師能予以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基於法律保留原則,爰排除本條第一項關於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適用規定。

第十五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前項因學校課程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國中小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其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五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一、訂本條第二項。

二、鑑於我國國中小超額教師問題日益嚴重,宜針對國中小因課程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合格超額教師,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予以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以保障其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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