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 |
行政院 |
議案名稱 |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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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會議日期 |
100/5/6~100/5/10 |
會議記錄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印發
院總第1559號 |
委員 |
提案第 |
10506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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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蔣孝嚴、羅淑蕾、鄭金玲等20人有鑑於目前網路、媒體資訊充斥於現代人之生活當中,各種腥羶影像及偏執觀念如影隨形,稍失判斷即易為其左右價值觀,從而衍生有意或無意之行為偏差,甚或誤觸法網。其中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對受害者之傷害尤其深沉,必須於偵查期間不斷地重複論述不堪、可怖的過程,造成身心多重的傷害。此時若有知情之證人願意出面協助舉證,將可快速結案,懲處元兇,減輕受害者身心的折磨。僉以現行教師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為「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蔣孝嚴 羅淑蕾 鄭金玲
連署人:簡東明 蔡正元 蔡錦隆 郭素春 劉盛良 張嘉郡 林鴻池 吳清池 朱鳳芝 侯彩鳳 徐少萍 林明溱 陳根德 黃昭順 紀國棟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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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僉以現行教師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新增「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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