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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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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文書  文件下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會議日期

100/5/6~100/5/10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印發

 

院總第1559

委員

提案第

10506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蔣孝嚴、羅淑蕾、鄭金玲等20人有鑑於目前網路、媒體資訊充斥於現代人之生活當中,各種腥羶影像及偏執觀念如影隨形,稍失判斷即易為其左右價值觀,從而衍生有意或無意之行為偏差,甚或誤觸法網。其中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對受害者之傷害尤其深沉,必須於偵查期間不斷地重複論述不堪、可怖的過程,造成身心多重的傷害。此時若有知情之證人願意出面協助舉證,將可快速結案,懲處元兇,減輕受害者身心的折磨。僉以現行教師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為「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蔣孝嚴  羅淑蕾  鄭金玲  

連署人:簡東明  蔡正元  蔡錦隆  郭素春  劉盛良  張嘉郡  林鴻池  吳清池  朱鳳芝  侯彩鳳  徐少萍  林明溱  陳根德  黃昭順  紀國棟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僉以現行教師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新增「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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