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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報告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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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三讀

會議日期

102/11/29~103/1/7

 
 
 

                             收文編號:1020007599

                             議案編號:10211190703004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印發

 

院總第1559

委員

提案第

14887

1

 

案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19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22300671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20515日台立議字第102070181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21111日召開第4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召集委員邱志偉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教育部部長蔣偉寧(政務次長陳德華、黃碧端代)應邀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列述於下:

一、委員許智傑等提案說明:

()國內少子女化之情形嚴重,學生家長無不重視教育品質,而教學是影響教育品質的重要關鍵。

()適性教學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學習者的學習情境,在教師可以控制的範圍內,權宜的改變教學策略,利用各種不同的教學方法,啟發學習者的學習慾望,激發其創造性的思考,促使自我控制,增益個別的學習效果,最後達到教師預期的教學目標。

()是以,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七條」,將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之負有義務,以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提升教育品質。

鑑於兒少吸食毒品、濫用藥物人數增加急遽,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年報顯示97年至100年增加率更是高達118%。各級毒品對身心造成的傷害,具不可回覆性,非常需要各界關心注意。為防治國家孩童少年自小染上危害健康的毒癮,加強校園教師關注兒少毒品,增修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二款及相關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說明:

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應負有之義務。基於可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並提升教育品質,本部敬表贊同。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討論,鑑於提升教育品質,支持將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應負有之義務,爰決議:照案通過。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通過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許智傑委員等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一、適性教學的教材與教法具有多元性,教師勢必在課前準備更豐富的資料,才能滿足不同學生的不同需求。

二、少子化的結果,可為優質適性教育的最佳時機,讓每位學生均能享受學習的喜悅,得學習的效果,使學習不利或有學習障礙的學生,均能得到必要且充分的協助。

審查會: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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