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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教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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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會議日期

103/5/16~103/5/20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印發

 

院總第1559

委員

提案第

16427

 

 

 

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吳育仁、陳碧涵等18人,鑑於校園霸凌事件頻傳,為有效導正此現象,第一線基層教師的專業便形重要。教育部雖有增加校園心理輔導老師之規劃,然面臨資源未到位空窗期,建立現有教師專業與輔導知能便成為教育部首要之務。爰提案修改「教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增訂鼓勵教師進修其專業與輔導之教育品質的規定,以提升教師管教熱忱及輔導知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校園霸凌事件並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經過日積月累的欺凌行為演變的結果。教育部為輔導霸凌行為之關係人,訂有三級輔導機制進行輔導,校園發生霸凌事件,第一線必須處理的人員即為導師,又科任教師在上課之時,與學生互動之過程中,對於學生的個性與行為亦有認知,是以,學校開始出現霸凌行為之時,老師若處理得宜,即可立即化解紛爭,不致擴大事端。惟教師在師資培育的過程中,並未學習如何處理霸凌事件,甚或有些老師年紀尚輕,缺乏處理紛爭之經驗。又部分老師欠缺管教熱忱及輔導知能,不願多管閒事,若再加上學校校長深怕影響校譽,採取冷處理態度,只想息事寧人,不願親上火線處理,老師與其他學生只能冷漠以對、袖手旁觀,更讓霸凌者為所欲為。

二、由於大多數老師為具有心理諮商、輔導之專業知能,當面臨校園霸凌事件時,老師並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能和經驗去處理,大都採取冷漠、逃避或事不關己之態度,以致於校園霸凌事件越演越烈,一發不可收拾。是以,國民教育法規定增置專任輔導老師,在5年之內,專任輔導教師將由291人,增加到1,938人,專任專業輔導人力由106人,增加到573人,總共有2,511人,同時該法規定從民國1018月開始施行,並在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惟校園霸凌問題已迫在眉睫,必須立即處理,然目前專任之輔導老師與輔導人員均嚴重不足,導致公立國中小都沒有專任輔導教師可對適應困難學生實施第二級及第三級預防之諮商、轉介治療工作,若等5年補足專任輔導教師,恐怕緩不濟急。是以,在資源未到位之前,主管機關應該儘速推動霸凌事件處理相關研習,建立教師專業及輔導知能。

三、導師是處理霸凌事件第一線人員,又科任老師與學生互動極為密切,若能提升學校教師相關之專業及輔導知能,必能妥善處理學生霸凌問題,讓霸凌事件立即獲得解決,即不需進入第二級及第三級之輔導,故應提供全校老師相關在職訓練,於課程中加入心理諮商、溝通與輔導及危機處理等類科,俾提升教師解決霸凌問題之能力,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一條,修訂為提昇教師專業及輔導之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的規定。

 

提案人:呂玉玲  吳育仁  陳碧涵  

連署人:王育敏  馬文君  陳鎮湘  呂學樟  廖正井  詹凱臣  張嘉郡  江惠貞  林明溱  李桐豪  簡東明  盧嘉辰  鄭天財  顏寬恒  蘇清泉  

 


 



教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 為提昇教師專業及輔導之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一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國民教育法已規定增置專任輔導老師及人員,惟在資源未到位之前,主管機關應該儘速推動霸凌事件處理相關研習,建立教師專業及輔導知能。

三、導師是處理霸凌事件第一線人員,又科任老師與學生互動極為密切,若能提升學校教師相關之專業及輔導知能,必能妥善處理學生霸凌問題,讓霸凌事件立即獲得解決,即不需進入第二級及第三級之輔導,故應提供全校老師相關在職訓練,於課程中加入心理諮商、溝通與輔導及危機處理等類科,俾提升教師解決霸凌問題之能力,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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