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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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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會議日期

102/11/22~102/12/10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收文編號:1020007489

議案編號:10211130703004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印發 

院總第 870 號 委員提案第 14711 號之 1
 
案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13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22300662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20327日台立議字第102070090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第8屆第3會期第4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2116日召開第4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召集委員陳淑慧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教育部部長蔣偉寧(政務次長陳德華代)應邀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列述於下:

一、委員蔣乃辛提案說明: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及社會文化,教育部於民國86年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並進行各項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工作之策訂、推動及督導;立法院更於民國9364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俾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有明確法源依據。

()而學校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明文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

二、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說明:

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因該法已針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之成員性別訂有明確規範,建議不予重複立法。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討論,爰決議草案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通過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明文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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