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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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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文書  文件下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102/05/10/~102/11/13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印發

 

院總第 870 號 委員提案第 15017 號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李貴敏、楊應雄、楊瓊瓔等22人,為落實人才培育政策,培養我國基礎科學人才,且配合103年實施12年國教後學生適性發展,有關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其所接受之課程型態與學科訓練均不同於一般高中學生,惟因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方式仍以大學學測或指定考試為主,使得科學班高三學生仍須花費幾個月時間準備其他學科考試,影響其原有科學教育訓練。爰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讓高中科學班之學生其進入大學修讀之方式、資格條件等,比照運動成績績優學生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之入學方式,保持多元彈性,以扎根我國科學基礎人才教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培育我國基礎科學人才,教育部於民國98年責成全國6所高級中學開辦高中科學班,每班30位學生均須經學校課業與性向檢定後選為科學班學生,並輔以特殊之科學教育訓練。其所接受之課程型態與節數均與一般高中學生不同,且於高中三年級開始,即需至配合之大學參與科學專題研究,學習大學一年級之基礎科學課程。歷年來,我國高中科學班學生表現優異,不僅參加高中學生之國際科學競賽表現亮眼,且其進入大學後成績表現亦佳。

二、惟因目前高中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至方式仍採學測成績之申請入學或指定考試分發,致使科學班學生仍須花費時間準備其他科目之考試,尤其高三階段,其需至大學接受科學專題研究課程,但卻同時需準備各科的學測與指考,影響其科學教育之訓練。為加強我國基礎科學人才培育,爰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使得高中科學班之學生能比照運動績優學生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之入學方式,保持多元彈性,以落實我國人才培育政策。

 

提案人:蔣乃辛  李貴敏  楊應雄  楊瓊瓔            

連署人:盧嘉辰  陳根德  林正二  蘇清泉  陳雪生  潘維剛  孔文吉  鄭天財  盧秀燕  陳鎮湘  江啟臣  詹凱臣  呂玉玲  江惠貞  簡東明  呂學樟  蔡正元  徐少萍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為加強我國基礎科學人才培育,於本條文第一項內將「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納入特殊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對象,比照運動績優學生與術科競賽成績優良之學生之入學方式,保持多元彈性。而其具體入學之條件資格、名額等由教育部另以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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