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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大學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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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101/11/23/~102/11/13

 

會議記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印發

 院總第 870 號 委員提案第 14266 號 

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吳育仁等19人,為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機構中教學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過慢,造成大量博士班畢業生淪為「流浪兼任助理教授」之怪象,今為規範大學每年新聘助理教授級教師與畢業五年內之博士級研究人員的比例,特提出「大學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我國大學每年有3,700位左右博士人才畢業,但各高等教育機構能消化之人數有限,造成數以萬計的畢業者淪為「流浪兼任助理教授」之怪象。造成此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高等教育機構人力之新陳代謝速度過慢。根據統計資料顯示,過去10年來,雖然博士生人數增加了114.1%,教師人數卻僅增加約23.86%

二、細究此現象之成因,部分乃是因為國內私立大專學校長期以來淪為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退休後二度就職的地方,導致大學教師缺額遭教授、副教授級別教師把持,嚴重影響我國高等學術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同時,許多專任教授與副教授把持學術資源與經費,甚至浮濫報銷經費之案例時有所聞,但教育部與國科會卻不能適當地將部分資源用於培育新進博士人力,廣聘博士後研究人員。

三、為此,特提出「大學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新增第四、五兩項規定,針對大學助理教授與畢業五年內之博士級研究人員的聘任進行規範。

 

提案人:徐少萍  吳育仁  

連署人:陳鎮湘  王育敏  陳碧涵  張慶忠  李貴敏  詹凱臣  陳雪生  邱文彥  趙天麟  楊玉欣  林德福  羅明才  潘維剛  林正二  呂學樟  呂玉玲  楊應雄  


 



大學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促進大學教學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各大學每年之新聘教師與研究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之助理教授與畢業五年內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且此一比例是否能達成應列為教育部進行大學評鑑之評鑑項目。

前項新聘助理教師與畢業五年內博士級研究人員之比例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目前我國大學每年有3,700位左右博士人才畢業,但各高等教育機構能消化之人數有限,造成許多畢業者淪為「流浪兼任助理教授」之怪象。

二、細究此現象之成因,部分乃是因為國內私立大專學校長期以來淪為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退休後二度就職的地方,導致大學教師缺額遭教授、副教授級別教師把持,嚴重影響我國高等學術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

三、為此,特修改本法條,針對大學助理教授與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聘任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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