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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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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101/04/06~101/05/22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4月4日印發

 院總第 870 號 委員提案第 13161 號

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鑑於非學校型態教育推行自民國八十八年以來,由於受到強迫入學條例之限制,致接受非學校型態教育之學生需向學校登錄學籍,進而使得家長與學生受到學校之非必要干預,惟非學校型態之教育理念與學校教育本有所不同,自不宜以法律增加接受非學校型態教育者之限制,且國家本負有憲法保護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保護義務,自應將法律對於接受非學校型態教育之人民的不當限制予以修正,爰修訂「大學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乃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等法規所允許的教育型態。

二、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申請人造具參加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得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與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種類競賽。」

三、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四、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之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國民受高等教育之權利及第二十一條保障之一般受教權,則國家對於國民受教權利,非有合理論證基礎,不得為差別待遇,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文亦明白肯認「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蔡其昌  趙天麟  林世嘉  蕭美琴  吳宜臻  陳明文  鄭麗君  魏明谷  何欣純  薛 凌  賴士葆  姚文智  劉櫂豪  劉建國  吳秉叡  許智傑  


 



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就未具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格,而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自行訂定入學資格及甄選方式,在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以外加名額方式,甄選學生修讀各級各類學位或班別。

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尊重大學招生自主及使招生方式彈性化,以因應大學招生優秀學生之需要,採取類似日本、韓國之作法,放寬入學資格限制,大學得以個別招生審查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修讀各級各類學位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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