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 |
行政院 |
議案名稱 |
「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相關附件 |
|
議案狀態 |
審查完畢 |
會議日期 |
102/05/03/~102/11/13 |
會議記錄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印發
院總第 870 號 委員提案第 14880 號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楊曜、田秋堇、蘇震清等21人,鑑於現行大學法並未針對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訂定相關規範,爰提出「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大學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強化我國大學學生在學之安全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幾年「事故傷害」皆名列我國國人十大死亡原因,顯見各種意外災難及傷害,諸如車禍、山難、海難、火災、食物中毒等對國人生命安全有重大危害,而意外事故傷害中不乏人為疏失而釀災之因素,實有加強檢討之必要。
二、學生與學校的在學關係,係指經由註冊取得學籍所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包括學習權的實現與各種教育行政措施,不論公私立學校,從小學到大學,均屬公法關係。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亦明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二項)」,公共設施係指提供人民使用之有體物或設施而言,學生與學校既為公法關係,學校設施如教室、宿舍、樓梯、走廊等應檢修而未落實;或是因運動場不平整、坑洞積水、各式器材陳舊、工廠實習安全措施不足等緣故,導致學生身體或財產發生損害均適用國家賠償。
三、現行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及幼稚教育法等法規皆明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各級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教育部更訂定「教育部推動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要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為所轄學校及幼稚園場所落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然而,我國對於各大學卻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規定,目前乃是由各大學自行處理,未能全面落實。
四、校園意外涉及學生團體保險與校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者為人身保險,涉及生命安全;後者為財產保險,涉及埸所安全。針對我國大學教育,「學生團體保險」有法源依據及明確的內容規範,但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卻是付之闕如,實有必要予以明確規定,俾利學生獲致更完善保障。
五、綜上所述,為強化我國大學生在學遭受意外事故傷害之保障,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大學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等內容則授權學校訂定。其次,明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需之經費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俾利大學推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完善大學學生之安全保障。
提案人:陳亭妃 楊 曜 田秋堇 蘇震清
連署人:吳秉叡 李俊俋 鄭麗君 何欣純 劉建國 陳節如 許智傑 吳宜臻 柯建銘 李昆澤 管碧玲 趙天麟 姚文智 尤美女 陳明文 蔡煌瑯 蕭美琴
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十四條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大學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之經費,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之。 |
第三十四條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
一、增訂第二項,明訂大學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授權學校訂定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等內容。 二、增訂第三項,明訂大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