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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行政院

議案名稱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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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會議日期

102/10/11/~102/11/13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印發 

院總第 870 號 委員提案第 15443 號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潘孟安等22人,鑒於我國外籍配偶人數逐年增加,然外籍配偶歸化前得以僑生或外國學生身分進入大學修讀學位,在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即喪失此資格,需以一般生之身份修讀學位,對於中文理解有限的外籍配偶並不公平。由於外籍配偶修讀大學學位,對其教養子女有正面幫助,亦可使其調適文化差異、增進自信心、早日融入我國文化、提升生活品質素養。為鼓勵外籍配偶來台後能持續進修,爰此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至20138月底,我國外籍配偶人數為156,964人,歸化取得國籍者為105,308人。依現行法規規定,外籍配偶在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前得以僑生或外國學生之身份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但外籍配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即無法以僑生或外國學生身分進入大學修讀學位。由於外籍配偶對中文的理解程度有限,要求外籍配偶在取得國籍後以一般生身份就讀大學,並未考量文化差異及語言隔閡,此種規定形同處罰歸化之外籍配偶,顯有不公。

二、由於近來新台灣之子不斷誕生,然教養問題已成現今政府關注之議題,若外籍配偶能進入大學就讀,不但對其教育子女有正面幫助,更能幫助外籍配偶調適文化差異、增進自信心、早日融入我國文化、提升生活品質素養,因此外籍配偶來台後持續進修之行為應予鼓勵及推動,而非因原有法規影響其就學權利。

 

提案人:邱志偉  潘孟安  

連署人:何欣純  蘇震清  李昆澤  陳亭妃  楊 曜  姚文智  邱議瑩  林岱樺  吳宜臻  蕭美琴  魏明谷  陳歐珀  葉宜津  許智傑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其邁  陳節如  黃文玲  林佳龍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由於外籍配偶對中文的理解程度有限,要求外籍配偶在取得國籍後以一般生身份就讀大學,並未考量文化差異及語言隔閡,此種規定形同處罰歸化之外籍配偶,顯有不公。

二、外籍配偶能進入大學就讀,不但對其教育子女有正面幫助,更能幫助外籍配偶調適文化差異、增進自信心、早日融入我國文化、提升生活品質素養,因此外籍配偶來台後持續進修之行為應予鼓勵及推動,而非因原有法規影響其就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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